发布时间:2024-09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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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材料厂经营范围为泡沫塑料制品、纸箱、木箱、座套的加工、销售。2020年1月3日,x市场监管局接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后,到x材料厂对其在x网站上开办的网店进行了检查。
发现其对网上销售的EPE珍珠棉鞋撑使用的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广告,遂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查处。2020年7月2日x市场监管局作出77号处罚决定。
主要内容为:经查x材料厂在x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含有“用料足,全网最结实……公司规模雄厚,管理完善,质量有保证……是北方地区目前最完善最专业的EPE珍珠棉生产厂”等用语。广告制作费用300元。
经研究决定,责令x材料厂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处罚如下:罚款200000元。该处罚决定于2020年7月3日送达x材料厂。另查明,x材料厂案涉广告制作发布于2019年12月,x市场监管局到x材料厂进行检查后,x材料厂已经及时进行整改。
77号处罚决定作出之前,x市场监管局作出了x市监处﹝2020﹞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(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),该听证告知书的对象是“洛阳市扬子包装材料厂”,其公司名称是“杨x”,而不是“扬x”,表明该听证告知书并不是告知其公司。在其没有收到听证告知书的情况下,被告作出了77号处罚决定,且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字。
其公司在x网站发布的“用料足,全网最结实”等用语,是对公司产品的宣传,与广告法规定的“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”等用语不同,对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,法律适用错误,对其公司罚款200000元实属不当。
该局作出的77号处罚决定虽然存在笔误,属于工作瑕疵,告知书内容全部涉及原告,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已经签收,对案件实体部分没有影响。
本院当庭组织对证据进行了质证,认证如下:被告提交的举报单能够证实案件来源和原告基本情况,ng28网址本院予以采信。被告提交的原告网店页面逐页截图打印件、询问笔录、听证告知书、ng28网址原告委托代理人材料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、火灾事故认定书、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、行政执法证、送达回证,能够证实被告受案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经过,本院予以采信。原告提交的火灾现场照片与本案无关,本院不作认证。
本院认为,从77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看案涉广告发布后至x市场监管局查处时,x材料厂尚未销售,亦无违法所得,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为轻微,社会危害性较小,x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200000元罚款,将罚款数额变更为20000元。
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,变更被告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日作出的x市监处﹝2020﹞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“罚款200000元”为“罚款20000元”。